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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家未提示“临期食品”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

  近日,彭女士在信诚仓买购到两袋临期面包,发现其中一袋已经发霉,与卖家协商未果,

  3月24日下午,哈市彭女士在南岗区振兴街23号信诚仓买买了两袋面包。第二天,彭女士的孩子吃面包时发现其中一袋面包长毛了。彭女士仔细看了一下面包袋上的生产日期为3月19日,保质期为6天,她买的面包马上就要过保质期了。随后,彭女士来到仓买理论,双方协商未果。3月27日上午,彭女士来到本报,向记者反映了此事。

  就彭女士的遭遇,记者咨询了哈市工商局消保处的有关负责人。据介绍,2007年11月,国家工商总局发布《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》,首次提出今后“在超市卖场和社区食杂店销售的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,须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并作出醒目提示”。

  哈市南岗区工商局消保科的工作人员表示,彭女士购买的面包,就是“临期食品”(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)。该仓买没有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面包向消费者作出明确提示,显然具有一定的过错。

  3月30日,哈市南岗区工商局清滨管理所做出如下处理:由信诚仓买按面包2.5元价值的十倍赔偿彭女士。同时,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,现实中一些商家为倾销“临期食品”,“忽视”提示,因此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一定要看清楚商品的生产日期。(摘自:食品科技网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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